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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业务品种开展与障碍 收藏帖子 举报本帖
1楼 牛嘉  发新帖 回复 删除 编辑

牛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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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式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企业对银行的金融服务需求也越来越多,以往的业务品种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一些“新的”业务品种应运而生。

一、国内信用证
1、概念
信用证是商业上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多用于支付国际贸易货款。按照一般定义,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依据其客户(开征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另一人(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中规定的要求,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因此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开征申请人的请求向收益人所做的一种有条件付款保证。
国内信用证,是与国际信用证相对而言,系指用于国内贸易货款支付的信用证,或者说它是适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我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2、特点
(1)、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以人民币计价,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
(4)、只能采用电开的方式;
(5)、信用证的开证、通知、委托收款或议付等业务在系统内办理等。
3、对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已有良好的信誉往来;
(2)、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合同注明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3)、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能力;
(4)、申请人应向银行出具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必须详细列明全部信用证条款及所承担的履约付款责任;
(5)、申请人符合银行信用等级评级要求,并交存不低于开证金额XX%的保证金(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要求不同),其余部分能提供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
4、开展障碍
目前在已经开办的银行产品品种中,与国内信用证最为接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二者相比国内信用证开办存在以下障碍。
(1)、增加开证人成本。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金额为0.05%;而国内信用证的开证费用为0.15%。
(2)、受益人责任增加。国内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只有“单证相符”,开证行才予付款。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则不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这就增加了受益人的责任。
(3)、票据流通性较差。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过程中,受益人可以在汇票到期解付,也可以随时贴现或背书转让;而国内信用证是不可以转让的,因此受益人只能到期托收或议付,而不可以转让。同时,国内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托收只能在一个银行系统完成。
当然,国内信用证也有一些特质,使得买卖双方权益义务相对更加均衡。对于买方来说,由于国内信用证要求单证相符,相对于现金预付、银行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一定保障;而对于卖方来说,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明显比赊销或D/A模式要有保障。
从国内信用证的特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障碍看,国内信用证适用于买卖双方势力均衡的市场,这也增加了这项业务开办的难度。

二、仓单质押
1、概念
标准仓单(以下简称仓单)是指符合交易所统一要求的,由商品(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由指定仓库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标准化实物提货凭证。
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担保向银行申请用于其正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所需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2、特点
(1)、适用从事套期保值、并以其自有仓单做质押的工商企业;
(2)、仓单必须是经商品期货交易认定的电子或纸质提货凭证;
(3)、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
(4)、仓单所涉及货物必须是与借款人生产、经营、贸易活动相关的。
3、开展障碍
仓单质押的实质是一种动产(存货)质押,是动产融资的一种。在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对于资产价值的认识与我国是有严重分歧的,在他们的眼中能够实现预期现金流的资产是最具备保证能力的,从抵押率上看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的抵押率分别是80%、50%、30%,而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商业环境的恶劣,上述三种资产的抵押率是倒置的。
(1)、范围狭小
仓单质押的仓单被限定在商品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我国期货交易品种相对较小,参与期货交易的公司较少,而参与期货交易的公司大多有较强的实力,其融资渠道较多。因此,真正拥有符合要求仓单的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的动力不足。
(2)、要求较高
仓单质押要求借款人同时开立贷款保证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借款人对于同一商品品种的期货交易,提供两种同方向保证金,增加借款人资金数量与成本负担。
(3)、仓单锁定使得借款人对商品交易受到限制
仓单质押使得借款人不能根据市场商品的变化做出反向对冲操作,特别是卖出期货合约的方式使得借款人只能等待,借款人期货的损失可能增加。
目前仓单质押只能算是动产质押的一种尝试,由于范围狭小,同时商业银行缺乏商品期货交易的经验和人才,开展难度较大。
三、保理
1、概念
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2、保理业务的主要服务功能
(1)、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保理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逾期、争议、贷项通知等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协助卖方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卖方保理商提供)
(2)、应收账款的催收:系指保理商根据保理合同,按应收账款的到期前后一定时期,采取电话、信函通知、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买方支付价款,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买方或卖方保理商提供)
(3)、信用销售控制:或称初步信用评估,系指卖方为了获知对特定买方采用信用销售时能获得多少信用风险担保而向保理商提出信用调查申请,由保理商对特定买方进行调查和资信评估后将评估结果通知卖方的行为。信用销售控制结果不构成对保理商的一项有确定约束力的信用承诺。(买方保理商提供)
(4)、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系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为买方核定信用销售控制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如果到期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保理商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买方保理商提供)
信用风险,系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日内未能足额支付到期账款的风险。
争议,系指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提出抗辩、抵消,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对应收账款款项提出权利要求而产生的任何抗辩。
(5)、保理预付款:系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在受让的核准应收账款范围内,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的价款。(卖方保理商提供)
3、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根据保理商参与情况通常分为双保理、单保理(也称为一个半保理)、直接出口保理和直接进口保理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通常采用双保理方式。
(1)、双保理:指由卖方(出口商)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一个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保理业务。
(2)、单保理:或称一个半保理。在双保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运作方式。业务具体也由两个保理商承担,只是进口(卖方)保理商的服务功能有所限制,不负责向买方收款,但仍向出口(买方)保理商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负责催收严重逾期账款,并协助处理贸易纠纷。因此,单保理并不是只有一个保理商参与的保理业务,实质是双保理的变形,相当于进口(买方)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风险担保和严重逾期账款回收的双保理。
(3)、直接出口保理:由出口(卖方)保理商直接为出口商(卖方)提供保理业务全部服务功能的一种保理运作方式。
(4)、直接进口保理:由进口(买方)保理商直接为出口商(卖方)提供保理业务全部服务功能的一种保理运作方式。
4、发展障碍
保理的核心本质是应收账款转让,无论是否有追索权,因此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和应收账款回收可能性的确认是关键。
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应收账款的确认一般依据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辅助材料,如商务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或仓单、定金证明、通过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等,至多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没有一个可靠的商品交易系统进行查询;
而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卖方保理商只能依据双方的历史交易记录,买方的资信资料予以判断,如果在国内保理中没有买方保理商予以对应,这种判断的风险则完全由卖方保理商承担。
由于没有企业资信系统,而银行及银行间客户管理系统不健全,同时从保理业务主要适用范围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因此保理业务只适用大宗快速消费品产业的生产环节,如电子、通讯、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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